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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方法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文字:【】【】【加入收藏夹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委〔2009〕7号)和温州市残联、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残联康复〔201058号)精神,建立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从2010年起,在全市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实施对象

全市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优先安排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项目内容

(一)康复训练。为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二)人工耳蜗手术。为听力重度残疾的聋儿购置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提供人工耳蜗及术后康复训练。

(三)辅助器具配置。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或提供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经费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人工耳蜗手术。

1、年龄为1-6周岁。

2、低保家庭或持有低保边缘户证或残疾人贫困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3、具有瑞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4、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

5、经二等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6、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较正确的认识和较高的期待值;能配合并保证受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二)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

1、年龄为0-6周岁(其中智力残疾儿童以1-4周岁为重点,孤独症以3-6周岁为重点)。

2、低保家庭或持有低保边缘户证或残疾人贫困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3、具有瑞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其中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为孤独症)。

4、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

四、补助标准

(一)康复训练。每年每人1万元。

(二)人工耳蜗手术。免费为每名受助聋儿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为每人1.2万元,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经费为每人1.4万元。

(三)辅助器具配置。助视器、助听器和假肢适配按照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补助规定和方法执行;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每件平均价500元标准补助。

五、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疑似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市残联康复部。

(二)各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等程序分别按照共享小康康复工程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的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及康复服务和智力评估等具体实施要求,分别参照《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法》的精神执行。

(四)对个别项目我市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省或温州市具有相应康复服务能力的其它机构实施。

七、定点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定点机构。除人工耳蜗手术项目外,其它项目由市残联在当地具有法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相应康复机构中确定。

(二)服务方式。受助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瑞安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优质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按照《瑞安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瑞残联〔200839)相关规定报销服务费用。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各种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儿童、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依托市妇幼保健网络、计划生育的基层站点,建立残疾儿童预防与监测体系。

(三)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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