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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文字:【】【】【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并建立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科研人员、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有经验的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兼任康复指导中心的指导人员。 

  (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检测、安置、后续服务、就业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定、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的科学性。 

  (一)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必须根据残联部门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7月31日前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意见进行审核,如果学生情况符合残疾标准可同意其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取得随班就读学籍,如果学生情况不符合残疾标准则不能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二)残障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以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此类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有所好转已不符合残疾标准,应视为普通学生,不再确定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仍然符合残疾标准,应继续视为随班就读学生,保留随班就读学籍,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 

  (三)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四)对随班就读学生实行普通学生和随班就读学生双重学籍管理的办法,区县特教康复指导中心要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五)随班就读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五年、初中四年)后,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他们提供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三、提供优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 

  (一)以“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为指导,注重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积极情感,丰富知识技能与生活经验,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多元智能发展。 

  (二)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得到补偿。整合学校各方面力量,对随班就读学生实施有效教育。 

  (三)因人施教,为每个学生制定随班就读方案。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特点整体设计学生在随班就读期间的课程(康复训练)内容、实施途径与方式,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加强个别化教育,保证每个学生每天享有不少于30分钟的个别训练。 

  (四)建立个别化的评价体系。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 

  (五)创设有利于残障学生发展的支持性环境。要积极利用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现有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为残障学生服务。随班就读学生超过1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资源教室,配备1名专职资源教师,为学生提供丰富和生动的、适合他们发展需要的支持性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六)学校应主动为家长提供有利于其参与学校教育的条件,充分发挥家长和社区在随班就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 

  四、加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建设,构建随班就读工作服务体系。 

  (一)在各区县建立一个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分别在卢湾区、闸北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和上海市盲童学校再建4个听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和1个视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辖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 

  (二)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可设专职负责人,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或学校校长兼任该中心负责人。一般设2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区域内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超过30所的,设3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编制挂靠在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的专职资源教师和区县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的编制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三)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必须有独立的场所,有可供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的设施设备,有可供全区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培训、交流、研讨的场所,有可供教师、家长、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报刊、图文、音像资料。有条件的可配置交通工具,以方便接送学生。 

  (四)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经费以区县投入为主,市根据财力情况对特教康复指导中心设施设备的添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建立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网络化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使其成为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中心、研究中心、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 

  (六)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专题研究,加强资源库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教研和科研能力,并经过特教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专职教师必须持有上海市特殊教育岗位证书。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巡回指导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持有上海市特殊教育岗位证书,有5年以上从事特教工作的经历,爱岗敬业,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研究、管理能力。 

  (二)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见附件4)、《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见附件5),积极开展对随班就读学生不同生理、心理特点、学习特点和行为特点、以及随班就读教育策略、方法的研究,调动学生、家长、社会等一切积极因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 

  (三)各相关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数量和质量纳入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可以以1名随班就读学生相当于3名普通学生的折算方式确定班额数。 

  (四)加强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工作。市、区县师资培训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纳入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各种内容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教师丰富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从而帮助教师提高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的能力。 

  六、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2、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3、特教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4、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 

  5、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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